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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体育鹏辉能源: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半岛体育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截止2023年8月31日的《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进行专项审核。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要求编制《专项说明》,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以获取对《专项说明》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合理保证半岛体育。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2023年8月31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附件: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规定,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525号”文《关于同意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询价情况,以每股人民币36.04元的价格向特定对象发行42,201,438股A股,共筹得人民币1,520,939,825.52元半岛体育,扣除含税保荐及承销费金额 14,509,765.94元(保荐及承销费不含税金额为13,688,458.43元,保荐及承销费税款为821,307.51元),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1,506,430,059.58元。

  本次公司应支付保荐承销费、审计验资费、律师费、材料制作费和印花税等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为 16,487,099.94元(含税发行费用总额为17,453,765.94元),其中保荐及承销费不含税金额13,688,458.43元已在募集资金中扣除。公司本次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04,452,725.5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3年8月28日出具了“华兴验字[2023]号”《验资报告》。

  根据《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计划投资于以下项目: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截至2023年8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719,398,400.35元,具体情况如下:

  此外,截至2023年8月31日止,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但尚未到期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为125,242,000.00元,该部分资金尚未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尚未到期承兑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由财务中心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将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支付的募投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在银行承兑汇票半岛体育、信用证到期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按月汇总通知保荐机构。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还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